关键词:残疾人
来源: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 发布日期:2014-07-04
根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11月21日修订通过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2000年5月11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上海市残 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市政府第82号令)的规定,上海市辖区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须按在职职工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对单位2013年度安排残疾人就 业的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对未达比例的单位将征收2013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通知如下:

2013年度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定情况: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基数33132元
缴纳比例1.6%
单位人均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530.2元

2012年度核定情况

2、申报资料:
1、《单位残疾职工名册》(加盖行政公章);
2、新增残疾职工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等。

3、申报时间:
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节假日、双休日除外)。逾期未办理申报手续的单位,将被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申报地点:
单位参保所在地的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5、征收时间安排:
1、2014年8月将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6%比例的单位寄发《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书》;
2、单位应做好资金准备www.fltacn.com于2014年8月27日前将资金划入单位《社会保 险缴费专用卡》账户中的“残保”子账户。

6、征收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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