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民办学校合作办学
来源:浦东新区教育局 | 发布日期:2018-10-26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浦东新区民办学校办学实际,为了进一步保障受教育者的权益,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防范办学风险,就浦东新区民办学校合作办学和委托管理的工作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作办学或委托管理,系指民办学校通过合作或者委托的方式引进第三方社会组织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以此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三条 接受合作或委托的机构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信用状况、具备相应专业资质和管理能力的社会组织。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与营利性机构开展合作办学或委托管理活动。

第四条 合作办学或委托管理的双方应通过契约明确合作办学或托管管理的目标、内容、双方权利义务等。合作办学或委托管理机构承担有限的管理责任,民办学校作为办学主体,不得以合作办学或委托管理而转移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 民办学校的合作办学或委托管理作为重大决定事项必须由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决定,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合作办学或委托管理期间,民办学校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学生家长、社会的监督,合作办学或委托管理事项如有变更、终止www.fltacn.com对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的,需及时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

第七条 严禁民办学校的合作办学或委托管理与招生工作相挂钩,在招生过程中不得利用合作办学或委托管理开展虚假宣传,对家长进行虚假承诺。

第八条 在合作办学或托管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以合作办学或委托管理的名义变相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二)以合作办学或委托管理的名义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三)侵犯教职工或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在招生过程存在利用合作办学或委托管理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

(五)因合作办学或委托管理引起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依法应予处罚的行为。

第九条 本规定由浦东新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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